(原标题:“拆庙县长”获刑6年6个月)
华商报商洛讯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215万元,黄金1200克。近日,洛南县原县长刘明智因受贿罪被镇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4年,刘明智曾因原则同意开发商拆迁县城明代城隍庙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去年底,刘明智因涉嫌受贿罪被镇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镇安县法院公开宣判刘明智涉嫌受贿罪一案,法院认为,刘明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5万元,黄金1200克,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据悉,一审后,刘明智并未上诉。此外,刘明智退赔和追缴的赃款191万元,黄金1000克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剩余赃款23万余元、黄金200克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刘明智受贿的215万元中,其中有一笔为100万元整。2013年7月8日,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感谢时任洛南县县长的刘明智在其公司承建的洛南县环城过境路北线项目(S202线)中给予的帮助,并在以后的项目中给予协调,送给刘明智人民币100万元,在刘明智的帮助和协调下,完善了该公司承建S202线项目的相关手续,并在项目建设中给予了关照和支持。日前,张某也因行贿被刑拘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