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4•22火灾原因查明:电焊明火引燃地沟内油品

2016-05-11 00:07发布

(原标题:靖江“4•22”火灾原因查明:电焊明火引燃地沟内油品)

中青在线南京5月10日电  今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靖江“4•22”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报》(安委函〔2016〕1号),时间是2016年5月6日。经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组织承包商在交换泵房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的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电焊明火引燃现场地沟内的油品,火势迅速蔓延,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通报称,2016年4月22日,江苏省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油罐区发生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现场有近140个危险化学品储罐,储存有大量汽油、苯类、甲醇、液态烃等易燃液体、液化气体、有毒有害化学品,事故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以及长江水运交通造成重大威胁。经过公安消防队员、国家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等多方人员共同努力,轻质油品燃烧近17个小时之后明火才被扑灭,在救援过程中一名消防队员牺牲。

通报介绍,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是由新加坡恒阳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投资组建的液体石化产品储运公司,现有员工130人,储罐139个,储存能力58万余立方米。事故发生前储存有汽油、石脑油、甲醇、芳烃、冰醋酸、醋酸乙酯、醋酸丁酯、二氯乙烷、液态烃等25种危险化学品,共计21.12万吨,其中:油品约14万吨,液态化学品近7万吨,液化气体约1420吨。2012年1月6日,该仓储公司首次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15年11月30日换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通报还称,2016年4月22日9时13分许,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组织承包商(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在油品罐区二号交换泵房检修焊接作业时,引发泵房及附近油品管线着火,造成泵房上部管廊坍塌,泵房南侧的2401号储罐(罐容2500立方米,事发时储存约1300吨汽油)和有少量残留汽油的2402号储罐内油品沿损毁管道外泄并燃烧。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疏散了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群众,撤离了码头上下游5公里之内的船舶,对现场北侧的长江福姜沙水道采取禁航措施。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消防总队共调集192辆消防车、950名消防官兵参与灭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调动中石化扬子石化等5支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86名指战员携带20余台大功率大型灭火装备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协助灭火。至23日凌晨2时04分,历时近17个小时,明火全部被扑灭。

通报称,该起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严重不到位、特殊作业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缺失、应急处置不当等突出问题。

一是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油品储罐未配备紧急切断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被违规停用、报警后不及时处置。

二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4号)第五条规定,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在未清理现场地沟存有的大量易燃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的情况下就擅自动火作业。

三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事故企业将检维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未对承包商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安全培训教育走过场。

四是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不当,现场初期着火后,未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切断物料来源,导致事故扩大。

通报还介绍,上述问题反映出江苏部分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部署不认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落实、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教训极为深刻。

通报建议,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全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

目前,江苏省有关部门已依法暂扣事故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