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留遗嘱 将房产以1元钱"卖"侄女和养孙女

2016-05-11 08:07发布

(原标题:老人去世房子没留给子女 遗嘱鉴定结果起争议(图))

楚天金报讯2014年,黄石一对耄耋夫妻去世前留下遗嘱,以1元钱的价格,将名下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产,“卖”给侄女吕女士和养孙女万女士。没想到,老人的亲子女将两位遗嘱持有人告上法庭,并单方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将老人生前立遗嘱时的状态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日前,万女士在东湖社区论坛发帖,提出质疑。

楚天金报讯2014年,黄石一对耄耋夫妻去世前留下遗嘱,以1元钱的价格,将名下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产,“卖”给侄女吕女士和养孙女万女士。没想到,老人的亲子女将两位遗嘱持有人告上法庭,并单方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将老人生前立遗嘱时的状态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日前,万女士在东湖社区论坛发帖,提出质疑。

对此,楚天金报记者于5月9日赶赴黄石进行了调查。

傻眼

养孙女继承房产 惊闻遗嘱无效力

万女士今年38岁,很小就被一对夫妇领养。她管这对夫妇叫姥爷、姥姥。2014年4月27日,88岁的姥姥去世;6月1日,96岁的姥爷也去世了。万女士称,姥爷、姥姥生前写下一份《房产遗嘱》,并签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是将其生前所居住的一套136.34平方米住房,以1元钱价格“卖”给她和老人的侄女吕女士。

2015年1月,万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得知老人的亲子女将她和吕女士告上法庭。诉状称,她和吕女士伪造房屋买卖合同,非法抢夺老人的财产。

万女士和吕女士称,《房产遗嘱》和《房屋买卖合同》都是老人生前亲笔所写所签,现在被他们的子女告上法庭,一方面觉得很伤感情,另一方面自感问心无愧。

可是,在此后的庭审中,对方突然拿出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让她们傻了眼。

这份由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两位老人患有“血管性痴呆”,“在房产继承事务处理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依据的鉴材,是委托人提供的两老生前8份病例和一份1979年的《干部履历表》。

根由

亲子女各忙生意 病榻前难见身影

《房产遗嘱》和《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是怎么来的?

万女士表示,吕女士是姥爷姥姥的姨侄女,她本人则是姥爷姥姥捡来的孩子。由于吕女士多年未育,姥爷姥姥打算将她送给吕女士,不巧的是,吕女士后来生了一个儿子,于是她仍管吕女士叫“妈”,但实际上一直跟姥爷姥姥生活。二老去世前,亲子女各自忙生意去了,二老由她、吕女士和保姆照顾。

万女士称自己身体有残疾,身高只有一米四,且终身不育。姥爷姥姥同情她,并感激她和吕女士的照顾,才特意将房产留给她们。立遗嘱时,老人的大女儿董女士也在现场。

董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二老去世前,都是她、吕、万三人与保姆一起照顾,原告都不去。立遗嘱时,老人说儿女不赡养,不给房产,遗嘱不需要公证。她自己考虑到万女士残疾,就放弃继承房产。

老人的儿子董先生则称,万女士的确是收养的,但长期跟着吕女士一家生活,二老去世前,万、吕二人去照顾了几个月。此前不知道她们的动机,直到她们拿出遗嘱,才知道她们的目的就是抢房产。

不过,他坦承,由于兄妹各自忙生意,便请了两名保姆照顾父母。万、吕二人接手后,赶走两名保姆,并在老人不清醒的情况下立下遗嘱,签了卖房合同。

争议

鉴定所违规鉴定 司法局严肃批评

人死一年后,还可如此鉴定?仅凭几份病历和一份30多年前的材料,就能得出两老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结论?

2015年8月底,万、吕二人向黄石市司法局递交材料,投诉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违规出具鉴定结论。理由是:鉴定所不能仅凭老人生前的书证材料和病例进行鉴定;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所不应该接受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所收集鉴材不充分等。

当年11月,黄石市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向万、吕二人作了回复,认为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没有完整、充分地收集、审查和调查鉴定材料”,并且原告委托鉴定时,没有如实告知双方正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委托。该局向鉴定所下达了《批评意见书》,对该机构的违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并约谈该机构负责人。

目前,法院对该案没有宣判。

回应

鉴定人坚称合规 小瑕疵无碍结论

那么,鉴定机构对这份颇受争议的鉴定书是怎么看的呢?

鉴定人王强对记者说,考虑到被鉴定人已经去世,他们采用的是缺席鉴定,主要审查书证材料。其间,询问了被鉴定人生前的一名保姆,但考虑到客观性,认为其没有价值,就没有采信。“根据遗嘱里的字迹、表达等,可以看出其记忆、思维均出现明显障碍。”

王强坚称,鉴定结论是依法依规作出的,至于是否采信,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黄石市司法局一份问询笔录显示,黄石市精神病医院一名分管尹姓副院长称,“我们承认取证有存在不充分的情况”“应该多做一些调查”“但我们始终认为意见书是客观的有效的,小瑕疵不影响最后的鉴定结果”。制图:穆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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