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村支书干扰经营索50万获刑)
原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亮,通过给他人承租村里的大院断水断电、挖沟、拆房等方式施压,并以此索要50万元,收钱后则立即恢复正常经营。此外,他还利用组织村党员旅游之机,收受旅行社2万元回扣。一审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款5万元后,张亮提起上诉。昨天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当庭改判三年。据悉,二审认定原受贿金额未变。
干扰正常经营索贿50万
一审查明,2010年4月,张亮利用职务便利,将高义海在中滩村承租的大院断水断电、门前挖沟、房屋拆毁,干扰高义海对该大院的正常经营,并以此通过朱江向高义海索要钱款共计50万元。张亮通过朱江从高义海处收取该笔钱款后,恢复了该大院的正常经营秩序。此外,2010年4月,张亮通过刘某报名北京浩海旅行社旅游团,组织中滩村党员赴云南旅游。期间,他通过刘某向旅行社索取回扣2万元。
庭审中,张亮否认指控,称曾向朱江借过50万元,但对方交给他的这笔钱是从哪里来的,他就不清楚了。他也未从刘某处拿过钱。此前他供述称,其和朱江及高义海均无经济往来。因高义海一直不拆违建,他带人在高的大院门口挖了条大沟,拆了几间违章盖的房子,挖沟也是想让对方尽快拆除违建。
辩护人为张亮做无罪辩护,称高义海给朱江钱和大院路障被清除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等。旅行社的账目记载中滩村党员旅游项目返利2万元,但无法证明钱给了张亮。
转账次日就恢复用电
然而根据高义海的证言显示,他于1998年租赁了中滩村15亩地,后盖了20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自用及出租,此后一直正常经营。自2007年张亮当上村委会主任后,每逢过年过节,对方就将大院停水停电,导致租户和做生意的人无法生活、经营。“我去找张亮,他就会暗示我给他钱。后来这就成了潜规则,只要一停水停电,我就给张亮送钱。”
高义海说,他租的院子后面有十多亩树林。张亮为完成东小口镇的绿化任务,想霸占这片树林。为此事,二人还打到镇里。张亮被领导批评后怀恨在心,给大院断了电。看到他租发电机发电,张亮还带人开挖掘机挖沟并把电缆挖断,还拆了大院门口的三间平房。
租了一个月后,高义海承担不起高昂的租赁费。这时,朱江找到他说,如拿出50万元给张亮,这事就摆平了,否则张亮要“治死他”。无奈之下,高义海给朱江的银行卡转了50万元。“转账的第二天,张亮就给大院送电了,而且把门前的沟也填平了。我认为朱江就是张亮派出来的人,他不能做得太明,就让朱江找我要钱。”
朱江则表示,张亮说过高义海光知道动嘴皮子,不来真格的,不知道上供,还让他转告不拿出50万元事情平不了。拿到钱后,张亮让他把银行卡和身份证送到村委会。当天上午,他就收到短信提示,卡上的50万元被转走了。而证人张某则称,张亮曾借他50万元,后其通过朱江的卡取出50万元到自己的账户中。
二审改判三年金额不变
一审法院认为,大院的生活、经营秩序的破坏和恢复与高义海是否向张亮支付钱款在时间上存在高度一致,而张亮对于破坏和恢复的原因不能提出足够合理的解释。辩护人虽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他的可能性。如果张亮与朱江存在单纯的借贷关系,则张亮完全没有必要在侦查阶段隐瞒,在庭审阶段才供述,故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也足以证实张亮收受回扣款的事实。
据此,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2万元予以没收。判决后,张亮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