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送女儿入虎口 未满14岁女童多次遭姨夫强奸

2016-05-29 02:18发布

(原标题:父母送女儿入虎口,未满14岁女童多次遭亲姨夫强奸)

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包括利用教养、长辈身份性侵未成年女童的犯罪;亲生父母拐卖亲生子女的犯罪;故意伤害、杀害亲生子女的犯罪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呼吁,全社会一起重视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孩子们健康快乐及安全成长护航。

江苏法院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一、黄恒谷强奸、猥亵儿童案

二、姚建文强奸案

三、赵昌权强奸案

四、林赞拐卖儿童案

五、赵雨故意杀人案

六、邬建林强奸案

七、王、李夫妇拐卖儿童案

八、魏云故意伤害案

九、肖磊拐卖儿童案

十、周改故意杀人案

禽兽姨夫对寄养孩子下毒手

小兰于2002年7月出生,是江阴男子黄恒谷的妻妹的二女儿,但自小过继给黄恒谷夫妇。2011年上半年至案发,黄恒谷夫妻与小兰在江阴市华士镇共同生活。但是,身为姨夫的黄恒谷并未尽到一个长辈的责任,相反却对小兰下了毒手。法院查明,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期间,黄恒谷明明知道小兰还不满14周岁,却先后两次在暂住地房间内对小兰实施奸淫。此外,黄恒谷于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2月期间,同样是在暂住地房内,先后两次采用摸胸部等手段,对小兰实施猥亵。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恒谷明知与自己共同生活的被害人不满14周岁,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对之进行猥亵,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且从重处罚。遂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恒谷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怀上他人孩子,生下后就卖了

盐城男子王某与女青年李某曾是一对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某怀有他人子女,二人商议待孩子出生后,即将其“送人”换取费用。2015年1月20日左右,王某、李某通过童某等人联系,与凌某、季某夫妇见面,并向凌、季夫妇索要人民币6万元的“送养”费用,凌某夫妇当即预付2000元,并约定待孩子出生即交给凌某夫妇。2015年1月25日,李某顺利产下一名男婴。2015年1月31日,王某、李某在盐城市盐都区境内,按约定将男婴交给凌某夫妇,并拿到对方给的5万余元。后来,王某、李某将这笔钱分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出卖为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刚出生的孩子卖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构成拐卖儿童罪,王、李是共同犯罪,其中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以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11岁孩子彻夜玩游戏机被父亲失手打死

2013 年1月2日下午,魏云在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的暂住地终于等到了儿子。原来,11岁的儿子因为玩游戏机彻夜未归,魏云十分生气,见儿子回来,便拿起自家店里的铝合金管,对着儿子小魏的臀部、大腿等部位打了近20分钟。当天18时许,魏云见儿子气息微弱,当即将其送至医院,可是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魏是因被棍棒类工具反复多次击打臀部、大腿等部位,导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引起挤压综合征、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魏云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云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魏云案发后在医院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抓捕,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魏云有期徒刑八年。

书法老师猥亵女童,被禁从事家教

利用教书法的机会,对未满十岁的女童进行猥亵,南京某书法教师周某某因此被秦淮法院判处职业禁制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家庭教育工作。昨天,南京中院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情况通报会上表示,这是南京法院系统首份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发出的职业禁令。

2014 年3月至2015年3月间,周某某利用教授书法与被害人周某(女,时年不满十周岁)单独相处之机,以亲嘴、抚摸乳房和臀部等方式,多次对被害人周某进行猥亵。被告人周某某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周某不能将猥亵行为告诉家长。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10月18日,被害人家长与被告人达成和解意见,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6万元。

南京市秦淮法院认为,周某某的品质和职业素养已不适宜从事书法家教工作,应依法向被告人发出禁制令。遂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家庭教育工作。这是南京市法院针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向被告人发出的首份职业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