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应设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2016-06-01 01:19发布

(原标题:最高法:应设立预防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近年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近三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性侵儿童案7610件。其中,2015年审结数量较2013年多出近1000件。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7610件,判处6620人。其中,2015年审结2861件,与2013年1921件相比,增加48.93%。

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2起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殴打、虐待被监护人,强奸被监护人以及不履行抚养、探视监护人职责等三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其中3成涉及性侵未成年人。

据最高法发布的案例,2004年,邵某和王某生育一女小瑶(化名),在小瑶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地江苏徐州某镇生活。在日常生活中,邵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小瑶,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2013年又因强奸、猥亵女儿小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而作为孩子母亲的王某,自孩子两岁之后就再也没有看望过小瑶,也未支付抚养费。邵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王某仍对女儿小瑶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小瑶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收留。

现实的情况是,邵某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王某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某。无奈之下,2015年1月,铜山区民政局收到铜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作为申请人向铜山区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请求撤销邵某和王某的监护人资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邵某与王某对小瑶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其监护人。

“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的大胆尝试。”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涉及教育、预防、打击、矫治、保护等诸多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的应对机制。”最高法建议,研究设立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共同研究解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突出的迫切问题。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不只是虐待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