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出租应纳税款出台 月租收入超3万缴增值税

2016-05-06 09:17发布

据《新闻晨报》报道,《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昨天公布,《办法(试行)》5月1日起执行。根据规定,私房出租应纳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部门昨天解释说,《办法(试行)》中的个人仅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私房出租是指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超过3万元的,应将收取的全部租金全额按照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本市税务部门也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处罚信息提交到本市征信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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