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6岁女儿捡钱包交爸爸 爸爸不承认法院判归还)
中新网南京6月6日电 6岁的女童说捡到了钱包并且交给了爸爸,而女孩的爸爸却说根本没这回事,江苏徐州“钱包官司”受民众关注。6月6日下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女童的父亲周先生返还原告赵女士18000元。
2015年11月份,赵女士接孩子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把钱包弄丢了,回家才发现钱包不见了。赵女士立即报警,并到学校附近寻找,但一无所获。
第二天一大早,赵女士再次来到学校,老师也帮忙在各班级询问,几个同学说看到一个小伙伴的妹妹捡到了钱包,在询问的过程中,赵女士录下了视频,这段视频后来也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赵女士联系小朋友的爸爸周某,可周某当着孩子的面始终不承认把钱包收了起来,并说孩子根本没有捡到钱包。多方协调不成,赵女士把周某告上法庭。孩子爸爸坚称女儿没捡到钱包,并指对方侵害名誉权。
因为案情复杂,铜山法院两次开庭审理,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对于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告女儿虽然只有6岁,但其智力状况和精神状况均正常,对捡钱包交给被告的案件待证事实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可以自己回忆并清晰的陈述该事实,该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原告丢失的钱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原告赵女士在丢失钱包后,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女儿捡到钱包,并进行了询问和录像,是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的自助行为,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被告周先生拒绝承认捡到钱包的事实后,赵女士向当地媒体寻求帮助,在被告也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女儿仍陈述捡到钱包交给被告,该陈述与其之前向原告陈述的内容相吻合,综上,足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原告丢失的钱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关于另外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赵女士主张钱包内装有18000元。被告周先生对此予以质疑,认为不符合常理。法院认为,赵女士不可能预见自己丢失钱包的事实,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的具体现金数额。在被告拒不承认捡到钱包的前提下,其只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装有18000元。另外,因为内心的焦急,第一时间的报警陈述往往最为接近事实真相,赵女士与其丈夫两次报警均声称钱包内有18000元,该陈述的真实性较高。
最终,法院认为,赵女士要求被告返还现金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女士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