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官微称警察执法公民拍照法律不许 后又删除

2016-06-07 14:18发布

(原标题:警察执法公民可否拍照?四川一公安官微称法律不许,后又删除)

公安官微称警察执法公民拍照法律不许 后又删除
“平昌公安”的微博

路遇警察执法,围观之余随手拍了下来,会不会违法?

6月3日,四川平昌县公安局的官方微博给出的答案是:法律不允许。该局官微引用法律条文称,这属于妨碍执法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民警察可以口头警告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

不过,法律界人士认为,平昌公安所引用的规定,与围观拍照没有关联性,且一些条文规范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并没有提及旁观人群,不能作为不允许公民围观拍照,监督警察执法过程的法律依据。

随后,这条微博被删除。

一警方官微称:法律不允许拍摄警察执法过程

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网民对办案民警的质疑。后经查明,这是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

针对这一事件,平昌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声援:“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

在微博中,“平昌公安”还引用多条法律条文,对群众是否有权随意拍摄民警执法过程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平昌公安”所引法律条文显示,如果警察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拍摄人员属于无关人员,且认为拍摄行为干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如果不服从警察命令,继续拍摄,那么就是恶意拍摄行为,就涉嫌触犯《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该微博称,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8条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口头警告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

该微博还称,如遇到暴力抗法,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徒手或使用警械、武器,将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制服。

澎湃新闻注意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8条规定: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应当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平昌公安”的上述微博信息被转发6300余次,评论近3000条,此后不久,该信息被删除。

法律学者:拍摄执法过程是行使监督权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毛立新认为,平昌公安所引用的法条,内容都是规定对于妨碍公务的行为,尤其是暴力抗法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并给予一定的处罚。这与群众围观拍照没有任何关联性,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公众的围观拍照也不会妨碍到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一位副教授对澎湃新闻表示,平昌公安所引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条文,是公安机关的内部操作规程,能否用来约束外部相对人,还有待商榷。此外,上述规定所规范的对象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并没有提及旁观人群,因此不能作为不允许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过程的法律依据。

“这种围观拍照过程,在不妨碍警察执法的前提下,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毛立新说,宪法第41条规定,我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尤其是警方的这种公开的执法行为,它必须是透明地接受监督。此外,为了行使这种监督权,公民还有一定的信息收集权和发布权。

毛立新指出,在手机可以随手拍的时代,执法机关的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公民的监督之下,甚至其执法过程也会被拍录下来。“这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执法机关只能接受这种变化,而不能抗拒,更不能排斥公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