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怀孕才发现男友是有妇之夫 未婚妈妈索名誉损失费)
核心提示
黄某怀孕后,发现“男友”已婚,但她还是生下了孩子。“未婚妈妈”的称呼,让黄某觉得很丢脸,她认为,正是“男友”的欺骗让她受到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于是,黄某将黄某林告上了法院,不过她不是索要孩子的抚养费,而是要求黄某林赔偿她名誉损失费5万元。而黄某林不承认与她相恋,只承认与她发生过男女关系。6月8日,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获悉,对于这场名誉权纠纷,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黄某的请求。
晴天霹雳
怀孕后才发现 “男友”已婚
今年刚满30岁的黄某说,2010年底,她认识了比自己大5岁的黄某林。2012年初,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9月,黄某怀孕了,当她将这个喜讯告诉黄某林时,黄某林却要求她打掉孩子。黄某多次要求生下孩子,黄某林这才告诉她自己已经结婚生子。这个消息,对黄某犹如晴天霹雳,可考虑到腹中胎儿已有5个月大,最终她还是决定生下这个孩子。
2013年5月底,黄某生下个女孩。孩子出生后,黄某林不仅不支付医疗费,对孩子的生活费也分文未付,这让黄某十分伤心。面对“男友”的绝情,黄某将黄某林告上了法庭,要求黄某林赔偿名誉损失费5万元。黄某觉得,因为黄某林的感情欺骗,她不仅耗费了青春,在怀孕时还独自承受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精神压力。作为未婚母亲所面临的世俗谴责和批斗,给她造成了人格和名誉的严重伤害。
对黄某的说法,黄某林则全盘否定。黄某林承认,两人之间曾发生过两性关系,但不等于两人就是恋爱。从婚姻法的角度讲,他的行为违反了配偶之间的忠诚义务。但对于黄某而言,他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性,仅涉及道德问题。
黄某怀孕生子是在他强烈反对的情况下的单方行为,且法律并未将生育行为视为某种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即使黄某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但他的行为不具有侵权行为,因此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双方行为 均属社会道德范畴
因黄某林否认与黄某的女儿小黄存在亲子关系,2014年3月,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最终确认,黄某林与小黄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法院调查还发现,2011年9月底,黄某林与赵某登记结婚。
黄某林的行为到底算不算侵犯黄某的名誉权?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为侮辱、诽谤等其他行为。黄某主张黄某林隐瞒其已婚的身份,采取欺骗的方式与她交往,并导致她怀孕,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但从他们之间的关系来看,首先,黄某并未举证证实黄某林存在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其次,即使黄某林存在隐瞒婚姻状况,但他并未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黄某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再次,他们自愿发生男女关系,实际上他们双方的行为均属于社会道德评价的范畴,不应由法律进行调整。所以,黄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