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入室抢劫杀人23年后落网 过追诉期仍被追诉

2016-06-09 16:08发布

(原标题:他俩入室抢劫杀人23年后落网 已过20年追诉期,放过他们?绝不!)

很多市民看刑侦剧时会发现,有的犯罪分子超过了追诉时效,即使找到当时的杀人凶手,法律也拿他无可奈何,只能任其逍遥法外……那么,现实中的案件是不是超过时效就无法再对犯人进行追诉了呢?最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潜逃23年的两名入室抢劫杀人嫌犯终于落网,不料已超过20年的追诉时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分析案情,走访调查,认定两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仍需追诉他们的刑事责任,于是层层上报,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

23年光阴染白了老根的一头黑发,压弯了他原本挺拔的身板,却始终没能抹去他心底最深的痛苦记忆。当民警突然告诉他,可能已经找到杀害妻子的嫌疑犯时,老根意识到,原以为早已淡忘的那个血色夜晚,一切都还清晰地烙印在脑海……

1992 案发

老伴被入室抢劫两男子杀害

1992年那会儿,老根才50多岁,大女儿嫁了人,剩下小女儿和老两口相依为命。因为小女儿上夜班,老根夫妻通常睡得比较晚。那年7月7日天正热得紧,晚上11点左右,老两口像往常一样,刚送走小女儿准备躺下,却听到家中后门传来一阵响动。

不会是来贼了吧?老根心里暗道,立马拿上矿灯和老伴一起到后院查看,开了堂屋电灯后,老根见后门半开,正要走进院子关门,却不料被人当头一闷棍。还没来得及反抗,老根又被躲在暗处的歹徒从背后卡住脖子拖回了堂屋。两个操着外地口音的小伙子挟持老两口,其中一个压低声音,手持木棍威胁老根说,不给钱就打死老两口。老根家中并不富裕,拿不出钱,便被按倒在地打昏过去。

一个小时后老根苏醒过来,却发现老伴倒在身边,竟没了呼吸。惊骇之下,老根急忙跑到同村大女婿家呼救。大女儿开门时,虚弱的老根已经瘫坐在地。后经法医鉴定,老根老伴系因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老根所受的伤为轻伤。

接到报案,宜兴警方迅速立案并展开调查,搜索案发现场和周边后,提取到了疑似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一枚血掌印和二枚烟头。在小女儿清点下,发现家中丢失1台收录机和1块手表。

然而,限于当年侦查技术条件,警方无法从证物上提取有效的生物学信息,案件因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被搁置下来,二枚烟头和一枚血掌印随卷宗一起被封存。

2015 案破

DNA技术检测两烟头和血掌印

据了解,我国最早引进DNA鉴定技术是1991年,但当时完成DNA鉴定需要大量样本,至少是一块完整的组织或一管新鲜的血液,烟头和血掌印中的样本远达不到要求。随着这项技术迅猛发展,无锡警方在2014年引进最新的鉴定技术,只需少量模板即可完成检测。至此,老根家的案件有了转机。沉默20多年的烟头和血掌印被重新检测。

结果令人惊喜,公安机关从两枚烟头上成功提取出老根案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DNA信息,并与案发现场的血掌印信息对比一致,立即将其录入DNA数据库中滚动对比。天网恢恢,一年后,随着该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因牵涉另一案件被警方采集DNA,案件终于取得重大突破。根据电脑提示“符合送检物证DNA特征”的这条线索,警方在安徽亳州将潜伏23年的周某抓获。

面对铁证,周某没有多做辩解,承认了犯罪事实。根据他的口供,另一犯罪嫌疑人谭某也迅速落网。2015年12月7日,警方将二人以涉嫌抢劫罪移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

承办检察官阅卷并仔细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已涉嫌抢劫罪,并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对两名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追诉遇到了难题

过了20年追诉时效怎么办?

适用79版《刑法》,追诉期为20年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这起抢劫案发生在1992年,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颁布的《刑法》。

该法第150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老根妻子死亡,属于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应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根据该法第76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

据上述法条判断,该案中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追诉期为20年。

潜逃23年,显然已过追诉期

可是,周、谭二人已经潜逃23年,显然已过追诉期。那么,此案是否适用时效延长条款呢?

现行《刑法》规定,刑事案件只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就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办案检察官查阅1979年《刑法》后发现,当时的《刑法》规定了只有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适用时效延长条款,案发后周、谭二人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为此,无法适用时效延长条款。

如此恶性犯罪行为,难道真就这样不予追究?

“补充条款”让追诉有了可能“一般犯罪如果超过追诉期,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但我国刑法,不论是79年还是97年刑法,都对最高刑达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加了一条补充条款,即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宜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刘汉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些被认为必须追诉的案件,应当仅限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一些重大犯罪。

案发地再调查

老百姓和政府:决不能放过他们!

周、谭抢劫案是否符合核准追诉的条件?

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显示,周、谭二人入室抢劫且造成一死一伤,杀人后仍不忘劫走财物,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严重没有异议。

检察机关还联合公安机关走访案发地乡镇。面对检察官,佝偻着身子的老根在女儿搀扶下泪眼婆娑,这位年近80的老人显然对老伴的死痛心疾首,一再请求司法机关为百姓做主。

检察官和民警又走访知晓此事的居民魏某、李某等人,他们对案件记忆深刻,要求依法严惩凶手。

检察官将调查情况汇总上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讨论,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谭某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果严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认罪态度差、无悔罪表现,本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现虽已超出追诉时效期限,被害人及其亲属、当地群众和政府均强烈要求严惩,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周某、谭某有追诉必要。

最高检核准:追诉!

2016年1月6日,宜兴市检察院将此案上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核准追诉。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对周、谭二人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核准追诉。

该案因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无权管辖,目前已经移送无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规链接

罪责轻重 追诉期不同

根据犯罪法定刑的轻重,现行刑法第87条对追诉时效的期限设定四个档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些情形可延长追诉期

现行刑法第88条对追诉时效规定了延长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已经立案侦查或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行为人采用逃跑、隐匿等方式使得侦查或审判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

上述情形,不论多久,司法机关都有权利对其追诉,有利于起到震慑作用。

专家指出,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政策,有助于维护社会现有秩序,节约司法资源,促使侦查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促进案件及时解决,维护刑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