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7800份购买券遭冻结4人告去哪儿网败诉)
蒋某等4人在去哪儿网上以18元的价格购买了7800份酒店入住购买券。之后去哪儿网以“工作人员失误标错价格”为由,单方冻结全部购买券并进行退款。蒋某等人遂将去哪儿网告上法庭,要求其履约。一审败诉后,蒋某等4人上诉。近日,市一中院二审认定,去哪儿网录错价格造成较大损失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合同。故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蒋某等人上诉。
购买券遭单方冻结
2014年11月,去哪儿网发布了无锡“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传统双床房入住1晚”的购买商品,折扣为0.9折,购买价格为18元。蒋某、王某、朱某、王某某四人分别购买了2100份、2500份、1900份、1300份该商品,有效期为一年,并支付了全部购买款项,且已收到去哪儿网发出的电子购买券。
该产品上线第一天,有人持18元的购买券消费,去哪儿网才发现自己将总价为116元的房间错标为18元,随即单方冻结了上述7800份购买券并进行退款。蒋某等人收到退款通知后,多次向去哪儿网发函催告,要求其依约履行合同,但遭到了拒绝。后蒋某等4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网继续按照网站发布的购买信息履行购买事宜。
去哪儿网认为,其与蒋某等4人在达成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合同的订立及内容有违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因工作人员失误,将购买价为116元的产品误标为18元,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冻结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请求驳回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撤销与蒋某等4人的网络购买合同。
4人诉求终审被驳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去哪儿网要求撤销与蒋某等人购买合同的主张。一审判决后,蒋某等4人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去哪儿网在发现涉案购买券价格标为18元后,便立即采取措施,下线相应产品,冻结蒋某等4人购买的涉案购买券,对林某错误修改酒店结算价格事件进行销售违规通报和扣除绩效奖金的处理。7天酒店不同意去哪儿网按7元进行结算,在多次沟通后,去哪儿网对部分已按7元结算的购买券按109元进行补充打款,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去哪儿网对涉案网络买卖合同的价格存在错误认识。
去哪儿网的真实意思是将购买价与结算价的差额7元的90%返利给用户,因在改价时误将服务费7元录入为结算价7元,发生错误,导致将购买价116元与服务费7元的差额109元的90%返利给用户。结合去哪儿网在发现标价错误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足以认定去哪儿网将结算价录入为7元严重背离了其真实意愿。
该案中,因去哪儿网将结算价录入错误,导致涉案购买券对外售卖价为18元,在去哪儿网仍须以109元与7天酒店进行结算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涉案网络买卖合同,则去哪儿网每份购买券将损失91元,相较于涉案购买券真实购买价损失达80%左右,并结合蒋某等4人所购涉案购买券数量多达7800份的事实,去哪儿网错误录入结算价的行为已对其造成较大损失。综合上述判断,已经构成重大误解,去哪儿网有权撤销该购买合同。
最终,市一中院于6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