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纪云:决不可把法治看做治民工具 重在依法治官

2016-06-20 16:28发布

(原标题:田纪云谈民主法治:决不可把法治看做治民工具,重在依法治官)

1993年3月,田纪云由国务院副总理改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并继续担任中央政治局委员。

他在1993年至2004年期间关于全国人大工作、人大制度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文章、讲话、谈话共44篇,于2016年6月汇集为《田纪云文集·民主法制卷》,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共约19万字。

《田纪云文集》共三卷,除民主法制卷外,还有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卷、农业卷,同时出版。

“法治是人类社会的结晶,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田纪云对法治的意义有明确的认识。他引述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的观点,“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

田纪云清晰地意识到“流水之治”的“法治”和“立刀之制”的“法制”的区别。

他写道:“社会主义法治与封建社会的‘法制’是有本质区别的。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来控制、惩治老百姓,用以巩固封建统治。我们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因此,决不可把法治只看做治民的工具,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只想让老百姓守法,自己却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任意胡为。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是治老百姓。”

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表述载入宪法。

而在1993年6月田纪云刚到全国人大上任时,他就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们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在本届任期内,要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

当年7月,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今明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抓紧出台的法律有32个,包括公司法、农业法、科技进步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预算法、对外贸易法、房地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法、票据法、广告法、仲裁法、担保法、审计法、保险法等一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重要法律。根据情况争取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还有32个,包括乡镇企业法、信托法、劳动法等。”

“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必须转变观念,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思想和新观念。”1995年10月,田纪云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在立法中,必须改变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行政机关重权利,轻义务,而对公民和法人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统一。”

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田纪云主张:“对有关的外国法律特别是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应当加以研究、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其中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性的东西和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管理经验,应当大胆借鉴吸收。在市场经济立法中,我们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事事从头搞起,完全可以将其中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市场经济共性的法律移植过来,为我所用,这也是我们加快市场经济立法的一条捷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各国之间包括经济联系在内的各种联系越来越密切。在日益增长的国际交往中,还逐渐形成了许多国际上公认的法律规范和一些不成文的国际惯例。我们在立法中要注意与这些国际惯例相衔接。”

“仅仅把经济搞上去还不够,还要相应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促进政治,政治反过来影响经济,相辅相成。”田纪云认为,要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有一个省在选举副省长时,有一个候选人落选了,很快又安排到另一个省当副省长候选人,又没选上,完全是为了安排照顾……将来,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人大在干部问题上要发挥一点把关的作用。”

田纪云重视人大的监督机制。他把监督制度看做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支柱,“现代民主政治从国家制度上说,主要指代议制民主。人民是权力的主体,但人民不可能都去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只能通过选举代表或官员组成国家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在把权力委托给政府时,必须保留对政府监督控制的权力。国家权力离开了监督制约,就没有生命力,就会导致腐败”。

在监督的方向上,田纪云主张:“首先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把保证宪法的实施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如何健全宪法保障制度,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使违反宪法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难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起草班子正在抓紧研讨这个问题,拟对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规定,把宪法监督切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部分地方人大开展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议。田纪云对此大力赞赏:“效果都是好的,事后看都是正确的,现在还没有发现哪一个地方评议出事的。现在看这个评议是成功的。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能够评议国务院的一两个部长,评议你的成绩、你的缺点和提出对你的希望,那影响就大了。”

2001年6月12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监督法草稿时,田纪云说:“要真正制定一个符合宪法精神的监督法,我认为现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还没有进展到这个程度,各方面的看法会不一致。如果搞一个没有任何实质性措施的、不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的监督法,不仅没有任何意义,而且为后人制造了困难,那我们就愧对人民,愧对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