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能细数王石三宗罪 提议罢免万科9董事会成员

2016-06-27 07:29发布

(原标题:宝能系细数王石三宗罪 提议罢免王石郁亮等9名董事会成员)

王石于2011年一2014年担任公司第十六届董事期间,前往美国、英国游学,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却依然在未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从万科获得现金报酬共计5000余万元。

万科在26日下午突发公告,宣布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发出的“关于提请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钜盛华和前海人寿作为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提请罢免王石、郁亮、乔世波等7人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张丽平等3人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以及提请罢免谢冻、廖奇云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万科表示,公司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有关请求。董事会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万科公示的另一份公告中,则详细列举了前海人寿系对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等人提出罢免请求的具体原因。

其认为,王石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没有充分关注重组交易交割的公允性、合理性,没有充分关注重组是否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能否均衡反映股东的诉求,没有对异议董事提出的意见予以必要的重视和考虑,没有对独立董事提出回避的合法合规性予以特别的关注和审查,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规定的董事行为规范,引发了资本市场、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不安,给股东带来巨大困扰;王石作为董事长、作为全体股东受托人,违背了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诚信、勤勉、忠实义务,没有尽到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责任。万科已经成为被内部人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违背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不利于维护股东利益和万科长期发展。

前海人寿系认为,实际上,从万科于2008年宣布无实际控制人开始,万科已经偏离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万科管理层控制董事会、监事会,越过公司股东大会自行其事,王石先生作为董事(长),对此负有直接主要责任。

其指出,万科2014年推出的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在该制度中能够获得的报酬及获得该等报酬的依据,董事会从未向投资者披露过,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

此外,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作为万科管理层核心管理制度,不受万科正常管理体系控制,系在公司正常的管理体系之外另建管理体系,万科已实质成为内部人控制企业,严重违背《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的治理架构,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

对于王石,前海人寿系方面特别表示,王石于2011年一2014年担任公司第十六届董事期间,前往美国、英国游学,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却依然在未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从万科获得现金报酬共计5000余万元。在万科缺少股东层面实际控制人、有效监管手段缺位的情况下,王石先生利用董事(长)地位获取巨额报酬,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严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勤勉、忠实义务。

前海人寿方面续称,王石为了自身利益,不遵守上市公司规则与公司《章程》的约束,没有履行其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丰职务。作为股东,我们尊重万科创立至今管理团队、各级干部及全体员工的努力与付出,但墓于全体股东利益考虑和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发展需要,现提议罢免王石先生公司董辜职务,希望全体股东充分支持提案人提议,请予审议。

而对于郁亮等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的罢免理由,则和上述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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