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楼顶只能从我家进,就是我家的”? 错!他在楼顶浇大粪种菜被判清除)
消防砸破阳台玻璃后扑灭大火。
楼顶平台只能通过我家进入,所以就是我家的,我想在上面种菜就种菜,我想用大粪浇就用大粪浇,熏死邻居我也管不着。这种观点正确吗?日前,南京中院对一起相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持上述观点的上诉人包海秋,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楼顶平台系其专有,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要求包海秋清除楼顶退层的泥土种植物及搭建物。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楼顶种菜浇大粪被告上法庭
荣子谦住在南京市鼓楼区某单位小区401室,包海秋住在501室,两人是楼上下的邻居,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荣子谦北侧房屋顶部是退层设计,所以自然形成了一个露台。自从2014年年初包海秋在荣子谦房屋楼顶退层部位填埋泥土种植蔬菜开始,荣子谦的噩梦就开始了。
荣子谦发现,包海秋在种植蔬菜过程中,每天都浇水,荣子谦还发现,家中北侧房屋东面墙开始有渗水现象,橱柜内衣物也开始霉变受损。荣子谦认为,渗水就是包海秋在楼顶种菜浇水造成的,便多次找到包海秋协商,但都没有结果。
更过分的是,包海秋居然在楼顶浇大粪,造成荣子谦家中及整个单元楼梯走道臭气熏天,上下左右邻居怨声载道。2015年6月7日,包海秋又将粪便运至楼顶进行施肥,忍无可忍的荣子谦和包海秋发生肢体冲突,还报了警。2015年6月13日,荣子谦将上述情况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在反映信中,荣子谦要求包海秋清理楼顶面及排水沟上的泥土,保持楼顶面干燥,下水畅通;如果种花草,须用带接水装置的盆类器皿;不得使用粪便及恶臭物;造成经济损失,需给予经济赔偿等。在反映信中,荣子谦还提出了关于房屋漏水维修的问题。
因反映无果,荣子谦只得将包海秋告到南京鼓楼法院。荣子谦认为,包海秋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包海秋清除房顶上的泥土、种植物及私自搭建物,并赔偿自己损失10000元。
一审判决被告清除楼顶“菜田”
包海秋在一审中辩称,他是在自家平台种植蔬菜,并未侵害荣子谦权益;双方居住的房屋在2013年外墙就已漏水,他家中亦存在漏水问题,均属房屋质量问题,而他从2014年才开始种植蔬菜,且漏水的部位是外墙,并非房顶,漏水不是由他种植蔬菜原因导致;他在种植蔬菜过程中仅是用粪便做基肥,不存在荣子谦所述用粪便浇菜问题。荣子谦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荣子谦的诉讼请求。法官试图对双方做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成。
鼓楼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荣子谦楼顶退层为共有部分,并非包海秋专有部分,对该共有部分,业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包海秋作为5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亦应对属于共有部分的楼顶退层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海秋在楼顶退层直接填土种菜并用粪便施肥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使用共有部分的范围,对其他业主造成了影响,故荣子谦要求包海秋清除楼顶退层的泥土种植物及搭建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荣子谦要求包海秋赔偿损失的问题。无法认定荣子谦损失与包海秋填土种菜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荣子谦的该项诉讼请求,鼓楼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鼓楼法院判决,包海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除楼顶退层的泥土、种植物及搭建物,恢复原状,驳回荣子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楼顶系业主共有
包海秋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判决不公。原审认定荣子谦楼顶退层为共有部分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平台是属于他家的专有部分。因为该平台只有通过他家才能进入,别人无法使用。而他在自家平台种植绿色植物,并未侵害他人利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荣子谦楼顶退层为共有部分,包海秋在该楼顶退层直接填土种菜并用粪便施肥,其行为已损害荣子谦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海秋主张该楼顶退层系其房屋的专有部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庭审中亦陈述该楼顶退层并未计算在其房屋的面积内,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出租屋失火,消防和物业联手灭火
扬子晚报讯(记者 季宇轩)26日晚8点多,秦淮区大光路香格里拉东苑四栋高层二楼窗户冒出火光,邻居发现及时报警。物业迅速关闭该楼水电气,消防到场砸破阳台玻璃后接水枪扑灭大火。据了解,明火可能从沙发处烧起,客厅空调电视等电器都被烧毁。过火面积10多平米,户主一直没有回来。据了解,该处是出租屋,目前,大光路派出所已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