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团伙以投资乌干达为由非法吸储1700余万元

2016-06-29 12:29发布

(原标题:宿迁一团伙以“投资”乌干达为由非法吸储1700余万元)

29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其中一团伙以“投资”乌干达“财富广场、华人俱乐部、彩票、娱乐场”等项目为由,非法吸收资金1700余万元,造成1300余万元难以归还,引起广泛关注。

据了解,李某在乌干达成立世界华人联合总会-达菲国际投资集团(下称达菲集团),经与刘某(已判刑)预谋,由被告人李某在乌干达负责集团相关项目运作,项目运作所需资金由刘某在国内负责融资。

经刘某指挥、协调,2008年8月,江某某(已判刑)出资10万元在宿迁市泗洪县成立世界华人联合总会非洲分会宿迁国际投资专业委员会,江某某担任会长,租用办公场所,开始在泗洪县为达菲集团进行融资以获取回扣。

自2008年8月至2010年3月,江某某和段某某、王某芹、王某娟(均已判刑)为获取投资回扣,通过召开项目发布会、挂宣传条幅、张贴照片、口头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分别介绍投资人向达菲集团“投资”乌干达“财富广场、华人俱乐部、彩票、娱乐场”等项目,为世华-达菲集团在泗洪县进行高息融资。

经统计,该团伙吸收资金1700余万元,截至案发,共造成1300余万元不能返还。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部分,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