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检察院驳回“大学生掏鸟案”家属申诉

2016-10-09 08:22发布

(原标题:河南“掏鸟案”家属申诉被驳回)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大学生闫啸天掏鸟获刑”案又有新进展。9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辉县法院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闫爱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闫爱民表示将继续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会按照法律程序一直走下去”。

大学生猎捕燕隼属二级保护动物获刑10年半

闫啸天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罚金1万元。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河南新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闫啸天之父闫爱民不服,并以“闫啸天无犯罪预谋、无犯罪动机,主观上不知所猎捕的隼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且认定猎捕鸟的数量为16只证据不足,鉴定结果错误,不应该是燕隼,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新乡中院提起申诉,被新乡中院驳回。

家属曾向检方自首称行贿办案人员

在再审请求被驳回后,今年5月10日下午,闫爱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主动到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自首,称他们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行贿。

对于自己什么时间向何人行贿,行贿的原因和金额等问题,闫爱民说,自从2014年他儿子闫啸天因掏鸟被抓直至被判刑后,他和王不井曾经多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送钱、购物卡,数额从数万到几百,这些钱是他跟王不井两家一起凑起来的,总次数大概有9次。

闫爱民认为,法院认定的掏鸟地点以及掏鸟数量等与事实并不相符。办案人员甚至都没到过案发现场。掏鸟的数量家属也有意见,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卖到郑州,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2只卖到洛阳。但闫爱民和代理律师在掏鸟现场找到了多位现场人士,并一一询问,现场人士说闫啸天掏鸟的数量是6-7只,并不是16只。

此外,家属还认为此案中办案人员有钓鱼执法的嫌疑。闫爱民说,辉县森林公安的两个民警2014年7月20日到7月28日多次打电话给闫啸天,让他掏鸟并购买,这些闫啸天的通话记录都是可以证明的,“如果他们不买鸟,我的孩子怎么会去掏?这种钓鱼执法的方式已经明显违法了。”针对媒体报道中涉及此案的问题,今年7月,新乡市委政法委责成辉县市委政法委组成调查组,对反映出的问题展开全面深入调查。一旦发现办案干警有违纪违法问题,绝不姑息。

新乡检察院:闫爱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此后,闫爱民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申诉书中,闫爱民称,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有新的证人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燕隼的数量确有错误,足以改变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而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本案的关键是燕隼的数量,到底掏了多少只燕隼,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申诉人目前有很多证据证明没有掏那么多燕隼,办案机关不予以采信;再者就是出售十只燕隼及死一只飞走一只的证据不足。”闫啸天的代理律师付建表示。

9月26日,新乡市检察院作出申诉审查结果,新乡市检察院认为,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闫爱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对于这个结果,闫爱民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下一步将继续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我会按照法律程序一直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