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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金某某于2014年在惠水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盘庆典上,通过认购选定了一套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并交付了认购款订金1万元,同时又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一份。当天,金某某参加了该公司举行的 1套房=1元钱 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得 特等奖 ,该公司当场与金某某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在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基础上,该公司将金某某选定的房屋以1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某某。然而,金某某履行协议书时,却遭到了房产公司的拒绝,故金某某将该公司告上惠水县法院。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房产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而被告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一屋。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认购的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并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多次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房开公司同意将金某某认购的房屋以1元钱的价格卖给金某某,并退还给金某某已缴纳的房屋预付款9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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