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离婚官司发生在今年上半年。原告黄先生与被告王女士在上学期间相识,此后结婚生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愈多,黄先生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原告黄先生诉称,他与被告王女士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来王女士多次离家出走回娘家,坚持不肯回家,不关系丈夫孩子。因此,黄先生认为,妻子的恶劣行为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对此,被告王女士则提出了离婚条件:
1、 婚生子黄某乙由王女士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2、 黄先生归还王女士的陪嫁款:6万元存款,买车王女士父亲出了3万,黄先生王女士告出资9万,王女士应分得4.5万;
3、 返还王女士的电脑、首饰;
4、 去年的工资3万多元。
在这起离婚事件中,泰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 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的结果。
法官的判决书中,先用辛弃疾《青云案》中的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随后法官提醒双方的相识相恋当事人,然后用一段 后宫体 , 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 表达出法院的判决决定,并希望双方冷静下来,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这份判决书的人叫王云,是泰兴法院的一名80后审判员。她说,写这份判决书的时候,而是心有所感才这样子写。至于网上的议论,王云表示,婚姻类案件审理的判决书不能只是干巴巴地说理,而应当情理法相结合,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这也是最高院专委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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