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楼盘
“才备案登记了12天,备案登记就被注销了,要不是一年以后及时发现,我们现在还蒙在鼓里。” 因拖欠工程款,68套“抵债”房屋备案登记在了施工方的名下,然而,施工方一年后才发现,房子早就“易主”了!为追回消失的房屋,“准房东”一纸诉状将德宏州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恢复备案登记,把房子还给他们。由于第三人开发商一方总经理黄某正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4月16日上午9时许,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移师昆明安宁市省三监开庭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
起因:开发商欠款68套房屋作支付保证
2012年7月15日,云南红胜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胜公司)与德宏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由红胜公司负责芒市水域轩园住宅小区的建设。红胜公司称,按照合同约定整个施工合同造价1亿多元,然而,他们做了价值9000多万元的工程,开发商在支付了3000多万元的工程款后,剩下的5000多万元工程款,再也没有能力支付。后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将该小区的68套商住房备案到他们的名下,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保证。
2013年7月17日,他们与开发商签订了68套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年8月他们和开发商一起来到芒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这68套房屋进行了备案登记。根据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备案登记信息显示,这68套房屋分别于8月19日和8月18日登记在了红胜公司员工文建华的名下。
突变:68套房屋已经“易主”
2014年8月,红胜公司到房管部门发现了房屋已经被注销,根据住建部门的备案登记显示,68套房屋注销的时间均为2013年8月30日这一天,而注销的时间离备案登记的时间仅仅只有12天。
2014年12月,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依法刑事拘留。在多次请求房管部门恢复备案登记无果后,文建华和红胜公司一纸诉状将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方就68套房屋的注销备案登记的行为违法,并撤销注销登记,将68套房屋重新登记备案在原告的名下。
庭审:撤销备案登记行为是否违法?
诉讼中,禾立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由于该公司的黄某因犯罪正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昨天法院在省三监开庭审理了此案。
撤案申请
文建华说,他从来没有向房管部门递交过撤销房屋备案登记申请书,卷宗里的备案登记申请书都是伪造的,是开发商伪造了他的签字向房管部门递交了撤销备案申请。红胜公司说,撤销备案的申请是2013年8月28日,“禾立公司已经还清本人工程款。”而这份结清工程款的情况说明落款的时间却是2013年9月29日,从落款的时间来看,这份情况说明显示是68套房屋已经注销备案登记后才弥补的一份材料。在2015年4月10日,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给德宏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有关该小区的情况报告中也证实,因开发商尚欠红胜公司5000多万元工程款,该案在昆明中院立案,同年3月昆明中院已经开庭审理。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开发商当年根本不可能还清文建华的工程款。
原告方认为,法庭上,作为第三人出庭的黄某也承认伪造撤销备案申请的事实,其当庭证实,结清还款情况说明,是撤销备案登记后重新补交的材料。被告的行为违法,应当恢复备案登记。
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答辩中,首先承认了当年将68套房屋备案到文建华名下的事实。其称,本案的房屋涉及63套住宅和5套商铺,建筑面积共计8000多平方米。2014年8月30日,禾立公司一名罗姓和杨姓工作人员持有文建华的“撤销申请”撤销申请中有文建华的签字、手印、第三人盖章、法人签字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他们的工作人员经过了书面审慎审查,认为符合商品房购销合同撤销备案登记的相关规定,于同年8月30日撤销了房屋备案登记。
被告方认为,从撤销备案登记的材料看,红胜公司并未涉及其中,与该公司并未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他们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认为该公司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应参加本案诉讼。被告方认为,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他们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时注销备案登记时,进行了审慎书面审查,并作出撤销的行为符合相关的文件规定。商铺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是房管部门了解掌握商品房销售状况的一种行政手段,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并不是房屋登记或行政许可,房管部门对此并没有实质审查的义务。
为此,被告方认为原告方诉称的被告方的撤销备案登记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公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