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囚禁两名妇女性侵获刑5年

2016-05-13 04:38发布

(原标题:男子囚禁两名妇女性侵获刑5年)

“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曾在南昌引起轰动的“囚禁性侵两名妇女”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张涛 刘伟红 记者徐明

囚禁性侵两名女子

去年8月4日10时许,警方接到市民举报称,在南昌市十字街工商银行门口的一辆三轮车上有一上了锁的木质笼子,笼内有两名女子。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并成功解救两名被囚禁妇女。

次日,警方将涉嫌拘禁两名女子的嫌疑人张某刑拘。审讯得知,一个月前,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拆迁区域捡废品时,遇到了两名女子。张某给她们食物,后将她们带到自己三轮车上的笼子里。为防止女子逃跑,张某使用铁链和挂锁将笼门锁上。被囚禁的两人其中年轻的大约30岁,年长的有50多岁。

“囚禁了一个多月。”张某交代,他将两人关进笼子,目的就是与她们发生性关系。为防止二人逃跑,笼子多数时间都是锁着的,只有给食物时才会打开。

据受害人王某陈述,她身无分文在外流浪时,遇上了正在捡废品的张某,张某给她食物,并将她关到木笼内。张某与她们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她怀孕后流产。

两罪并罚获刑五年

男子张某为上饶市万年县人,2012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构成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且张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两名受害女子均患有精神障碍。张某经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南昌市西湖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解释说,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处于衰退期,由于病情的原因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故评定为部分责任。(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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