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规:患者死因有争议应在死亡48小时内尸检

2016-05-16 03:38发布

(原标题:对死因有异议应在死亡48小时内尸检)

6月1日起,《吉林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实施,规定对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给出明确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

尸检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经医患双方协商由医疗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尸检机构提出尸检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并签字,尸检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的规定和程序。死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不同意进行尸检。医疗机构或死者近亲属不配合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机构完成尸检出具尸检报告后,取出的脏器原则上应保存3个月,如需继续延长时间需有申请方与尸检机构协商而定,以供复核时使用;对内脏器官的组织蜡块、组织切片原则上应保存30年。尸检机构应当在尸检前将此规定明确告知医患双方,并征得书面同意意见。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死者近亲属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尸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影响公正尸检的。因尸检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回避导致当地尸检机构不能进行尸检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委托省内其他具备尸检资质的机构进行。

尸检申请方如对市级尸检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存在异议,可在收到尸检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尸检机构提请复核,必要时请省医疗事故争议尸检管理质控中心组织会诊。

尸检操作应当按照系统解剖规范和流程实施。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应体现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等基本要素。

参加尸检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申请尸检申请方财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尸检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是一项特殊的医疗服务,其收费应按照省物价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