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身份被冒用并获刑3年 判决书标注"均自报"

2016-05-17 13:58发布

(原标题:湖南男子自称身份被冒用并被判了三年刑 判决书标注“均自报”(组图))

当事人展示自己的身份证明和法院判决书

当事人展示自己的身份证明和法院判决书

法院判决书

法院判决书

法制晚报快讯(特稿记者 辰光)昨日,一名叫陈俊杰的湖南籍男子向法制晚报爆料,称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冒用者还在广东番禺因抢劫被判了三年刑,现在冒用者已经刑满释放不知去向,但他的户籍资料上却记载了这个犯罪记录。今天上午,法制晚报电话采访广东番禺法院,该院表示希望陈俊杰可以到法院查询卷宗,并进一步处理。

昨天,法制晚报记者受到陈俊杰的情况反映称: “本人陈俊杰,身份证号4304241978XXXX2919;户籍地址:湖南省衡东县新塘镇丰根村5组。现居住地:深圳市南山区XXXX。

2014年下半年,本人因小孩上幼儿园,去辖区街道申报资料,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后,辖区警务室通知本人,本人因故无法通过资料审核。本人为申办驾驶证,填报学车申请时,也遇到同样问题,驾校通知本人无法申请驾驶证考试,但未说明原因。联想到本人近年来经常无故遭遇警方盘问,本人觉得非常蹊跷。

后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新塘镇派出所咨询,才发现一个惊天的事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番刑初字第1119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俊杰有期徒刑三年。

该判决书上的被告人陈俊杰姓名、出身年月日、籍贯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本人完全一致,但判决书亦明确注明系“均自报”。但公安机关户籍系统中,已将该犯罪记录计入本人户籍档案。

但是,该案被告人明显不是本人。监狱中服刑犯人的照片,与本人户籍档案中的照片明显不一致。番禺区人民法院,包括侦办此案的番禺区公安局,以及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若在任何一个环节能认真核查,断然不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低级错误!

本人曾前往番禺区法院,要求该院更正错误、出具书面函件证明该案被告人并非本人,以便在公安机关户籍系统中更正和消除犯罪记录,但番禺区法院一直推诿,从未给予正面答复,时至今日,问题依然未能解决。

由于司法机关的不认真,不负责,将他人的犯罪错误的安放于本人头上,无端让本人背负抢劫罪犯的恶名,并给本人的正常生活带来巨大的困扰,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在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番禺区法院完全可以依法纠正,向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但该院拒不纠正错误。

百般无奈之下,本人只能向新闻媒体反映上述情况,恳请依法监督,并督促番禺区有关司法机关,尽快纠错,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陈俊杰告诉法制晚报,他还通过关系拿到了那个冒充他的人在监狱服刑时的照片,那个冒用者与他本人最大的差别是,他本人左眼下面有一颗明显的黑痣,但那个冒充者是没有的。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致电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在了解完情况后表示:可以让陈俊杰带着身份证到法院来,因为判决书上是他的名字,所以他可以持身份证来法院查询那起抢劫案件的卷宗。在卷宗里,会有那个被判刑的人的照片和其他线索。如果经过查询,法院那个卷宗里的人的确不是他本人,他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派人到法院查询,查询后如果确认当年判刑的不是他本人,公安机关是有他们自己的流程予以纠正的。

同时番禺法院办公室还表示,法院是无权把一个人是否被判刑等信息记录进户籍档案里的,这是公安的工作,法院无法做到,也无法更正,只能由公安机关自己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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