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官顶着举报正常升职 官方:未发现其失职

2016-05-23 22:57发布

(原标题:江苏姜堰一检察官顶着举报正常升职,官方称未发现其徇私枉法)

被举报经办两起冤假错案的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干部余小平,仍得以正常升职。

5月23日,姜堰经济开发区纪工委袁书记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确认,原姜堰区检察院侦监科长余小平日前已完成交接,正式出任姜堰开发区检察室主任。

两位案件当事人均表达不满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4月25日,姜堰区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职公示信息。其中,余小平拟任姜堰区检察院开发区检察室主任,升任副科级。

该任职公示发布后即遭到质疑。

两名不同人士向澎湃新闻称,余小平在姜堰检察院任职期间,曾一手制造了两起冤假错案,致两人蒙受不白之冤。

来自上海的潘惠文表示,他非常不认可余小平的业务水平。相关判决书显示,2009年4月,潘惠文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公安抓获。2010年7月,泰州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潘惠文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没收财产27.5万元。

此后,潘惠文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泰州中院将此案发回姜堰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3日,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决潘惠文无罪,当庭释放,一次性赔偿潘惠文各项损失30万元。姜堰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潘惠文的行为构成职务犯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潘惠文称,时任姜堰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的余小平,间接制造了他的冤假错案。“虽然他不是我案子的公诉人,但他这副科长是怎么当的?”

2013年9月,潘惠文曾到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侦查当年诬告他的人”,余小平和李建忠出面接待。当时,检方答复称,虽然潘惠文最终被判无罪,但“不是说事实不存在,只是法院对案件的认识和定性是有争议的”,所以他不存在被诬告。对此,潘惠文感到非常不满,认为余小平有包庇的嫌疑。

另一位当事人叫做周余强。据相关起诉书和判决书,2006年,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周余强犯有职务侵占罪,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代理检察员余小平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姜堰市人民法院认定周余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没收财产348980元。

此后,周余强提出上诉,被泰州市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0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周余强案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2014年5月15日,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周余强无罪。

周余强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当时让他蒙冤的公诉人余小平竟然能升官,实在令人费解。

检方:未发现余小平有徇私枉法行为

5月5日,姜堰区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曾向澎湃新闻记者证实,他们已经收到关于举报余小平业务水平不足的材料,并已经上报给组织部领导,有关领导将在认真研究材料和多方了解情况后,来认定该干部是否能胜任新职位。

5月23日,姜堰经济开发区纪工委袁书记确认,余小平日前已经完成交接,出任开发区检察室主任。

余小平为何能顶着质疑正常升职?

姜堰区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向澎湃新闻记者解释称,潘惠文于2009年4月被逮捕,而余小平已于2009年3月调任控申科科长,此前是公诉科副科长。“可以这么说,潘惠文案和余小平毫无关系。”该负责人表示。

关于周余强案,该负责人称,余小平的确作为公诉人办理了此案,但是该案由公安机关调查和管辖,余小平只是履行了公诉的流程。

“周余强案不属于绝对无罪,而是法律认识问题。”该负责人认为,当时,有关部门对周余强案的事实调查并没有出入,但是有些证据没有固定,证据不足,周余强最终被判无罪。

据该副检察长介绍,接到举报后,姜堰检察院已经和余小平就此事谈话,检察院也已向姜堰区委组织部送达了情况说明报告。

我们认为,余小平没有徇私枉法行为,所以维持对余小平同志的推荐意见。”该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