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运烟花车爆炸致大桥坍塌 7人获刑1人死缓

2016-05-25 07:17发布

(原标题:义昌大桥爆炸案二审维持原判7人获刑张根林被判死缓)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本报讯  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三门峡市境内义昌大桥爆炸案昨日二审宣判(如图),针对上诉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郭转玲等八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危险物品肇事、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省高院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人张根林被判死缓。

事故|烟花爆竹车辆爆炸引起桥面垮塌

张根林系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所有者及负责人。2013年2月1日上午8点57分,连霍高速洛三段义昌大桥发生垮塌事故,坍塌桥面长80米,事故原因就是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爆炸引起桥面垮塌,造成车辆坠落。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张根林与薛运芳签订联营协议,雇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工人超标准、超范围生产,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备案和运输审批。2013年1月,李瑞党(已死亡)、翟工厂管理的车间违规生产制造“土地雷”7900余发。2013年1月30日,李瑞党电话联系唐振生,让其帮忙联系车辆,运输10吨左右烟花至河北省献县。

随后,唐托人辗转联系了石家庄一辆不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冀A70380普通货车进行运输。为逃避检查,中间人郭转玲故意将货物名称填写为“百货”。当晚,货车司机石彦飞(已死亡)开着违规装载的“土地雷”350袋(7000发)和假冒“美神”牌注册商标的开天雷270箱(5400发),走上“死亡之旅”。货物总重量约12365千克,车辆超载率108%。

2月1日上午8时57分,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义昌大桥上,因前方有雾和有车等情况而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的“土地雷”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造成义昌大桥坍塌,包括石彦飞、李瑞党在内的14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2人轻微伤,9台车辆坠桥受损,周边民房受损,车辆及货物损失总计1016.5148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宏盛公司查获“土地雷”48袋。经陕西省烟花及民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土地雷”不属于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中规定的14类产品,属于含烟火药的爆炸物;经河南省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土地雷”具备爆炸性能,是爆炸物。

宣判|二审维持原判,8名被告人均被严惩

2015年11月1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7人获刑,其中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翟工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郭转玲、唐进虎、唐雪琴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唐振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张保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郭转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昨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二审结果:上诉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均系不具有烟花爆竹从业资格的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属于高危行业,明知烟花爆竹生产的黑火药、烟火药具有爆炸性,明知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受到国家严格管控,仍雇用、组织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超标准、超范围生产,并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帮助,违规生产的“土地雷”经鉴定为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产品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备案和运输审批,导致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爆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其中,张根林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其不是“土地雷”的直接生产者和组织运输者,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张根林的死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