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针对房地产交易税费共享婚姻登记信息

2016-04-28 21:16发布

(原标题:两个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

4月28日上午,在民政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刘涛介绍,共享婚姻登记信息若发生信息泄露这样的情况,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婚姻登记信息仅限于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

日前,两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刘涛介绍,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基本流程是由税务部门根据办理纳税业务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向民政部门发出查询请求,民政部门查询后向税务部门反馈查询结果。这个过程是在网上进行的,比如说要设置专网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来传递查询请求和查询结果。

税务部门对于婚姻登记信息的需求,主要用于辅助判断当事人在购买或出售家庭住房时,是不是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从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考虑,《通知》对与税务部门共享婚姻登记信息内容做了列举性规定,除列举内容外,其他信息项不纳入共享范围。

婚姻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为了确保共享婚姻登记信息的安全,《通知》也强调了应在确保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独立和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网络共享的方式进行,获取的婚姻登记信息,仅限于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核查,并且要上报省级地方税务局来备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限制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并实行痕迹化管理。如果发生信息泄露这样的情况,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背景

刘涛介绍,之所以要出台这样的政策,站在税务部门来讲,信息共享兼顾了方便群众办事和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这样一个平衡。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减轻群众办事负担,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的过程当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是结合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的材料来判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另外,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即便当事人提供了承诺,税务部门仍然需要保有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信息共享就有利于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逃税漏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从民政部门角度老看,是落实国务院要求,方便群众办事,是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办事部门可以通过和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来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要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部门信息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服务。

婚姻登记信息与税务部门的共享,是民政部门落实国务院要求,让信息跑腿的具体举措。站在两个部门的角度来讲,核心还是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让群众满意。

乔敬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乔敬_NN6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