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征求意见拟制定条例规范"惹祸"精神病人

2016-06-09 03:57发布

(原标题:我国拟制定条例规范“惹祸”精神病人)

近年来,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屡有发生,引发舆论关切。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规范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治制度。

此次公布的送审稿明确,强制医疗所的机构性质是执法机关而非单纯的医疗机构,推行与看守所等其他公安监所一样的专业化医疗工作模式。

送审稿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强制医疗所可以采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但实施的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禁止用以惩罚被强制医疗人员。同时,强制医疗所不得强迫被强制医疗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严禁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强制医疗所应在强制医疗执行期满一年之日后的30日内,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首次诊断评估,此后每隔半年进行一次诊断评估。如果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情稳定、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或因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强制医疗所应当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批准,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送审稿强调,如果被强制医疗人员在被强制医疗期间死亡,强制医疗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同时通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所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监护人、近亲属若对死亡原因鉴定有异议,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送审稿还对强制医疗所的日常管理、被强制医疗人员临时请假回家、所外就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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