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办3公司非法吸资3500余万 被判6年半罚35万

2016-06-11 03:19发布

(原标题:办3公司吸资3500万 男子判6年半罚35万)

打着投资“灭火门”和“参芪茶”项目,每股3万元每年可挣9万元的幌子,现年30岁的闫志勇注册3家公司及一家合作社,在短短半年时间内,非法吸收480余人3500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闫志勇及其公司经理任冬云两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和4年,并被罚款35万元和20万元。

□案情

设高额回报项目募集投资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闫志勇成立了吉林市晟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晟豪)。3个月后,闫成立北京荣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绅)。2014年5月13日,闫又在朝阳成立了吉林晟豪朝阳分公司。闫志勇是这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自2014年2月至2014年8月,在朝阳区建外SOHO、东方瑞景B座等地,3家公司以投资“灭火门”和“参芪茶”两项目向社会公开募集投资,并承诺高额返利,先后吸收满某等485名投资人3500余万元。为取得投资人信任并吸引其他新人投资,闫志勇先后向投资人返利400余万元。

2014年5月10日,任冬云入职北京荣绅做经理。她负责接待投资人,并向他们讲解公司及投资项目情况。任入职后至案发,涉嫌吸收100余人2400余万元的投资款。

□供述

除了吸收存款无任何业务

2014年8月25日,闫志勇、任冬云两人在东方瑞景小区2号楼910室北京荣绅办公室内被抓获。

闫志勇供述称,他是北京荣绅等3家公司的老总,吉林晟豪没有实际办公地点,也没有实际业务,其他两家公司也是为了融资成立的,公司除收取公众存款也没有其他业务。所收款项都进入其个人账户。北京荣绅公司只有一个销售部门,除了吸收存款外也没有其他业务。

任冬云供述,她自2014年5月入职北京荣绅做经理,公司当时在做两个投资项目,一是“灭火门”,一是“参芪茶”。在后一个项目中,北京荣绅还与一家中草药深加工农民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实际上,该合作社也是闫志勇成立的。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任冬云入职北京荣绅期间,涉案金额为2400余万元。

□证言

承诺给27万只拿到1.6万

2014年3月30日,投资人宗某投了第一笔资金3万元。在拿到第一笔返利8000元后,宗某在同年5月10日又投了6万元。宗某证实,吉林晟豪承诺前两个月返利4%,第3个月至第8个月每月返利8%,第9个月返22%,最后两个月返利50%,一年连本带利共返其27万元。但实际上自投资至案发,宗某一共只拿到了1.6万元返利。

投资人陈某、何某等人的证言及《投资协议书》、委托书、凭条等证据证明,在2014年2月至2014年8月半年间,陈某、何某等480余名投资人共投资3500余万元,其中,他们共获返款400余万元。自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8月,闫志勇、任冬云共吸资2300余万元。这些钱均进入了闫志勇的个人账户。

闫志勇所称的“灭火门”项目,实际是由吉林市国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灭火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称,闫志勇向其提过北京荣绅打算对其公司投资,双方也签订了合同,但是闫志勇一直也没给公司投资,只是从他的公司买了10余个灭火门,价值18万余元。

□判决

两人分别获刑并退赔损失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闫志勇、任冬云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该共同犯罪中,闫志勇是主犯,任冬云是从犯。

最终,朝阳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闫志勇和任冬云有期徒刑6年半、4年,并各罚款35万元和20万元,同时责令两人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