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南中院奉命将7名死刑犯押赴刑场!四人涉情杀!三人抢劫!(图))
图片来自济南中院
13日,济南中院奉命将罪犯王东清、刘会文、孙炳家、刘修泉、牟杰、管玉龙、姜震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其中四人涉及情杀,三人抢劫,其中一人甚至是济阳县交通局的官员。
王东清:
向家人敲诈勒索不成
杀死女性朋友后碎尸
王东清,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王庄行政村王庄。
2013年6月,罪犯王东清在山东省济南市务工期间与被害人赵玮(女,殁年37岁)相识。同年10月12日晚,赵玮留宿于王东清的租住处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105号101室。其间,王东清因与赵玮发生争执,遂产生杀害赵玮并向赵玮之夫勒索钱财之念。次日8时许,王东清用赵玮的手机先后给赵玮之夫方某发送多条短信,以赵玮欠钱及被其控制等相要挟,向方某索要现金30万元,因方某拒绝给付而未得逞。后王东清采取用枕头捂压口鼻、持弹簧刀捅刺颈部等手段将赵玮杀死,又在租住处卫生间内使用菜刀等工具将赵玮的尸体肢解成数块。同月15日凌晨,王东清用三轮车将分装在两个拉杆箱内的赵玮的尸块运到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分别丢弃于路边水沟和河道等处。当日18时许,王东清电话联系方某再次索要30万元未逞。
此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王东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王东清因故与被害人赵玮产生矛盾,采取多种手段杀死被害人,并敲诈勒索被害人赵玮之夫巨额钱财,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罪犯王东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会文:
分手后一直纠缠
杀死女友新公公
男,3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小万德村235号。
2012年9月,罪犯刘会文婚后与王某某相识后开始同居。2013年初,王某某经人介绍与初某某结婚并向刘会文提出分手,刘会文拒绝并一直纠缠,王某某遂与其断绝联系。同年11月7日,刘会文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阁老奄初某某家附近寻找王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初某某打了一巴掌,后又被路过的初某某之友张某某踢了一脚。刘会文遂决意报复。11月9日上午10时许,刘会文在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市场三楼C座003A号商铺购买了一把单刃尖刀。当日19时许,刘会文携刀潜藏于初某某家屋顶伺机作案。21时40分,初某某家中熄灯之后,刘会文潜入初某某之父初培芝(被害人,殁年68岁)房间,持刀朝正在床上睡觉的初培芝颈部、肩背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初培芝左颈内侧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小万德村235号刘会文家中将其抓获。
此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刘会文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在同居女友与他人结婚并提出分手后多次纠缠未果,便深夜持刀入室,报复行凶,致死无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刘会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炳家:
因女友提分手怀恨在心
在医院杀死女友和其母
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普集镇河沟村公路街2号。
2009年,罪犯孙炳家与被害人赵宏梅(殁年39岁)相识恋爱。2013年9月,赵宏梅提出分手,孙炳家怀恨在心,以要求赵宏梅退还恋爱期间所给的钱财为名,多次到赵宏梅的住处和工作单位纠缠、骚扰,赵宏梅为此多次报警。同年12月13日22时许,孙炳家驾驶面包车跟踪下夜班骑电动车回家的赵宏梅,在章丘市汇泉路将赵撞倒,致赵受轻伤住院。16日晚,孙炳家携带事先购买的两把尖刀,潜入章丘市人民医院,在住院部10楼骨二科病房外伺机报复行凶,因人多而未动手。17日凌晨,孙炳家再次潜入该医院住院部,乘7时许病房开门之机,持刀进入病房,朝躺在病床上的赵宏梅颈部连续捅刺数刀,在医院陪护的赵宏梅之母马莲家(被害人,殁年61岁)见状上前阻止,孙炳家持另一把尖刀朝马莲家胸腹部捅刺数刀,致赵宏梅、马莲家分别因颈部切创和胸部刺创机体大量失血当场死亡。作案后,孙炳家到值班室要求护士报警,被医院保安人员控制,后被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此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孙炳家因他人提出分手而持刀报复行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虽有可视为自首情节,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孙炳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修泉:
女友与狱友私奔
持刀将两人杀死
男,54岁,汉族,文盲,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唐王道口西村五区192号。1996年1月1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修泉与被害人乔学美(女,殁年42岁)自1987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1996年,刘修泉因犯罪被判刑,服刑期间与同在该监狱服刑的张其义(被害人,殁年50岁)相识,并于出狱后经常联系。其间,张其义与乔学美互有好感。同年下半年,乔学美离家与张其义一起到山东省章丘市白云湖镇张家村承包土地并共同生活。刘修泉数次劝说乔学美回家未果,遂产生杀死乔学美、张其义之念。2013年4月29日中午,刘修泉携带一把单刃尖刀骑摩托车来到乔学美承包地住房处,再次劝说乔学美回家,二人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后被当地村民劝开。当日18时许,张其义回到承包地住房处,刘修泉再次要求乔学美跟其回家未果。刘修泉骑摩托车离开,后又返回乔、张二人住处附近麦田里取出其此前藏匿的单刃尖刀,在乔学美住房南侧约100米处与乔学美、张其义相遇并发生厮打。刘修泉持刀先后捅刺乔学美、张其义胸腹部等处数刀,致乔学美心脏破裂死亡,致张其义右肺、横结肠系膜及膀胱等脏器破裂,大失血死亡。随后,刘修泉将二人尸体推至附近水沟内,用杂草、玉米秸秆等物掩盖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此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刘修泉因感情纠葛而预谋报复,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被害人对案件引发负有一定责任,但刘修泉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刘修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牟杰:
抢劫杀害黑出租司机
和前狱友一共抢了320元
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53号45号楼2单元103号。
罪犯牟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时与周建军、翟吉德(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相识,后牟杰、翟吉德先后刑满释放,周建军因患严重疾病被保外就医。2015年年初,牟杰在山东省平阴县学习车辆驾驶期间,因经济拮据,向周建军提议抢劫,二人商定抢劫“黑出租车”司机,牟杰出资并伙同周建军购买了口罩、帽子、手套,周建军准备了绳子等作案工具。同年1月8日,牟杰纠集翟吉德来到平阴,商定由翟吉德到山东省梁山县骗乘出租车到平阴县。次日,牟杰出资为翟吉德购买了去往梁山县的汽车票。当日14时许,翟吉德骗乘被害人常东(男,殁年45岁)驾驶的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鲁HUA515)前往平阴县。途中,翟吉德用牟杰为其提供的手机卡联系周建军,并约定接应地点。周建军上车后,以需要拉树苗为由欺骗常东驾车前往之前选定的平阴县玫瑰镇大站东村南部一废弃院落,与在该处等待的牟杰汇合。牟杰上车坐上副驾驶位置,示意翟吉德动手,同时用安全带勒住常东的颈部,周建军、翟吉德随后从后方控制常东的头颈部。常东激烈反抗,翟吉德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常东,牟杰见状从翟吉德手中要过刀子继续威胁,致使常东驾驶车辆猛然横穿马路撞至对面树干停下。牟杰持刀捅刺常东的胸腹部等处数下,常东挣脱后逃出轿车,牟杰下车追赶,并再次捅刺常东。周建军、翟吉德亦相继下车,翟吉德翻找车上财物。此时,恰逢120急救车路经此地,牟杰、周建军、翟吉德见状逃离现场。常东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因身体多部位刀刺伤致大失血死亡。逃跑途中,牟杰将劫得钱包中的120元现金分给翟吉德,余款200元归己所有。
此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牟杰提议抢劫,纠集他人参与,出资并伙同他人购买部分作案工具,提供通讯工具,首先动手控制被害人并具体实施了杀死被害人的行为,主持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牟杰结伙预谋抢劫,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牟杰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罪犯牟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管玉龙:
为抢钱玩网络游戏
将租房邻家女孩杀死
男,30岁,汉族,系山东省五莲县于里镇于里村农民。2013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六百元,缓刑考验期限至2015年1月2日。
罪犯管玉龙因沉迷于网络游戏,经济拮据。2014年7月25日晚,管玉龙在其租住的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东小杨庄11号301室,见租住于隔壁303室的被害人徐娇娇(女,殁年22岁)独自一人,便产生抢劫之念。管玉龙谎称请徐娇娇帮忙上网查询车票价格,趁徐娇娇不备,用手勒住徐娇娇的颈部,将徐娇娇挟持至301室,摁倒在床上扼颈,致徐娇娇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管玉龙进入303室将徐的钱包、挎包、笔记本电脑(价值200元)等物品拿到301室,将301室和303室房门锁上后,携带徐娇娇的华为牌手机及从徐娇娇钱包内翻找到的现金约20元逃离现场。
此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管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管玉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罪犯管玉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姜震:
为偿还银行***
交通局官员抢劫杀人
男,汉族,34岁,原系山东省济阳县交通运输局孙耿交通管理所副所长。
罪犯李永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因无力偿还银行***而提议以杀人方式进行抢劫,罪犯姜震表示同意,并提议以被害人孙善河(男,殁年49岁)为抢劫目标。二人为此准备了电警棍、手铐、万能破碎机等作案工具,姜震还租赁了汽车、为李永进租了住房。2013年12月13日晚,姜震借故约孙善河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姜震驾驶孙善河的车牌为鲁AR178R本田CRV轿车送孙善河回家,途中趁机将李永进接上,二人用电警棍、手铐等将孙善河控制。后姜震驾驶其租赁的轿车与李永进驾驶孙善河的轿车一同将孙善河挟持至山东省济阳县境内黄河滩区一小树林内,劫取现金1000余元、浪琴牌手表1块(价值24189元)及银行卡10余张。在逼得银行卡密码后,二人将孙善河转移至姜震的海马轿车上,由姜震看守,李永进则驾驶孙善河的轿车前往山东省济南市取款。李永进持孙善河的农商银行卡从银行ATM机共取款15000元,后将孙善河的轿车丢弃于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南村四区一居民楼下。姜震得知李永进取款成功后将孙善河杀害。后二人在李永进的租房内将尸体肢解并粉碎,抛弃于黄河内。李永进分给姜震3000元赃款后潜逃。潜逃期间,李永进又持孙善河的农商银行卡在山西省运城市的银行ATM机上取款7200元。
此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姜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并分尸、碎尸,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姜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王东清、刘会文、孙炳家、刘修泉、管玉龙、姜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牟杰表示不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同意济南中院判决。业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罪犯王东清、刘会文、孙炳家、刘修泉、牟杰、管玉龙、姜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济南中院奉命,今日将罪犯王东清、刘会文、孙炳家、刘修泉、牟杰、管玉龙、姜震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