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法官告厦航:差3分钟被拒办登机 退票巨贵

2016-05-26 08:27发布

(原标题:离职法官告厦航:差3分钟被拒办登机,起飞却延误退票还巨贵)

两年前,还是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法官时,阳曙文就把厦门航空(以下简称“厦航”)告上了法庭。

原因并不复杂:2014年6月2日,他从重庆乘机回长沙时,比航空公司规定的“起飞前30分钟办理登机牌”晚到3分钟,被厦航拒办登机手续。但他随后得知,该航班延误11分钟才起飞。退票时,他的6折机票还被收取了全票价40%的退票费。

此后,阳曙文把厦航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后,长沙中院二审发回重审。

5月25日,长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再次对簿公堂。今年3月,阳曙文已辞去法官职务。

起诉为“反对霸王条款”

阳曙文诉称,2014年5月30日,他花费640元(其中机票费510元)在网上通过第三方,购买了一张厦门航空6月2日重庆至长沙的飞机票,航班为MF8488,起飞时间是11:45。因途中遭遇交通管制,他于11:18左右才到达重庆机场,这离起飞时间只差27分钟,与厦航规定的“必须在起飞前30分钟办理登机牌”的规定相差3分钟。

厦门航空在机场的服务人员据此拒绝为阳曙文办理登机手续。阳曙文与厦航电话沟通中得知,MF8488航班延误了11分钟,实际起飞时间为11:56。

阳曙文认为,根据实际起飞时间,他是提前38分钟到,但厦航仍然拒绝为他办理登机牌。

阳曙文不得已在11:25购买了其他航班的飞机回长沙。当他向厦航申请办理退票时,第三方公司和厦航要求按全价票款848元的40%收取手续费,而当时阳曙文在第三方公司购买的是6折机票。这样,购买价格510元的机票,退票费为340元。

“这太不合理了,”阳曙文说,“消费者迟到3分钟,却要按全价票款来计算手续费。而航班常常推迟三四个小时起飞,却不需要支付消费者任何补偿,毫无平等可言。”

随后,较真的阳曙文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厦航退还全额票款,并补偿因被拒绝登机造成的损失。一审时,阳曙文还是在任法官,今年3月他辞掉了法官职务,他表示:“此案的意义不在赔偿,而在反对航空公司的霸王条款。”

“起飞时间”之争

2014年9月,黄花机场所在的长沙县法院黄花法庭一审判决厦航支付阳曙文退票款280余元,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阳曙文提出上诉。他认为,厦航不但应该退钱,而且应该赔偿他耽搁2个多小时才到长沙的误工损失。

长沙中院二审发回重审。5月25日,长沙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原被告争议最大的一个焦点是,如何认定“起飞时间”。

在本案中,MF8488航班的计划起飞时间是11:45,实际起飞时间为11:56。被告认为,厦航只能根据计划起飞的时间,来界定提前办理登记牌的时间。根据厦航官网旅客须知——乘机及旅客须知——运输总条件公示,“厦航及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开始办理乘机手续;在航班离站时间前30分钟时,停止办理乘机手续;上述时间如有变更,厦航将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

被告代理人强调:“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即为计划离站/起飞时间,而非实际离站/起飞时间。”所以,厦航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未按计划起飞时间提前半小时办理登记手续的乘客。

对此,阳曙文反驳道:“如果计划起飞时间是今晚10点,实际起飞时间是明晚10点,推迟了24个小时,那请问你该什么时候办理登记手续?”被告迟疑了几秒说:“这种情况会先办理登机牌,然后乘客再根据短信通知前来登机。”

阳曙文接着拿出一张登机牌说:“这上面显示,‘登机口于起飞前十分钟关闭’,如果这个‘起飞前’指的是计划起飞前,那么根据航班经常晚点的情况,岂不是会出现这种情况:乘客还没开始登机,登机口根据计划起飞时间已经关闭。这不是乱套了吗?”

被告对此的回应是:“这与本案无关。”

航班延误标准之争

原被告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航班延误的标准。

2014年6月2日,MF8488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是11:45,实际起飞时间为11:56。这个事实原被告都表示认可。但被告方提出,当天MF8488航班并不属于航班延误。

因为该航班计划起飞时间虽然推迟了11分钟,但实际到达时间为13:02。“符合《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民航发[2012]88号]中的,‘不晚于落地后计划开舱门10分钟’的航班,都为正常航班。”被告代理人解释。

阳曙文回应:“机票上明确写明11点45飞,推迟11分钟才飞,这就是延误,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你们行业的文件是你们内部考核的规定,与消费者的实际感受无关。”

此外,对于被告收取全票价40%的退票费,被告律师也作了较多陈述。

被告介绍,2002年,民航政企分开后,除了航权航线、航班时刻的主管权在民航局外,经营权均在各航空公司,因此各航空公司有权制定退改签规则。2004年《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修订时删除了退票收取客票价20%退票费的规定。

被告律师还比较了各家航空公司对低折机票的设限,他介绍,如东航,4.5折及以下客票,票款不退;海航,5.5折以下收取100%的票款;国航,6折以下不允许退票;南航,行业内最严规定,对7折及以下客票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即y舱全票价)50%的退票费;而厦航,4~6.5折(每次)按经济舱全票价(y舱)的40%收取,“相对而言是比较宽松的”。

“原告因自身原因无法成行,而该航班上的一个座位被真实地虚耗掉了,因此航空公司的实际损失是原告实际的全部票价。” 被告律师还说。

阳曙文说:“按照厦航的规定,购买4折以下的机票,消费者因故没坐飞机,去退票时还要倒给钱给厦航咯?”

此外,原、被告还就航空公司的退票规定是否属于合同约定内容有争议。庭审持续了2个小时,原告强调被告违约要求赔偿,哪怕赔一元钱,但被告拒绝。

最终,法官表示择日宣判。(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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