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七旬老人向镇政府讨债28年两度败诉,湖南高院指令再审(组图))
陈伯宇
陈伯宇当年签的工程协议和验收单等文件
湖南74岁老人陈伯宇向湖南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讨债28年,被郴州两级法院均以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为由判决败诉。6月7日上午,陈伯宇及其代理律师曹远泽拿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5月16日,湖南高院指令郴州中院再审陈伯宇与兴宁镇政府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裁定书称,再审申请人陈伯宇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为这份《民事裁定书》,陈伯宇等了半年多。2015年12月2日,陈伯宇就该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4月22日,该案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再审复查听证。
而28年来,陈伯宇为了讨要1988年资兴市原坪石乡政府欠下的工程款,四处奔波。
1992年11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信访回执,让当时陈伯宇的代理人李金球去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符合事实请审查指定资兴或你院立案。”
1992年11月中旬,郴州中院转资兴市人民法院告申庭:“陈伯宇来我院反映并递交起诉状。现将起诉状转来你庭,请你庭依照民诉法的规定依法审查。如符合起诉条件则应立案受理,如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不立案,陈伯宇继续去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他去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劳动保障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信访局、资兴市信访局、资兴市人民法院、坪石乡政府,但始终没有结果。
2013年,撤并后的兴宁镇政府出面与陈伯宇进行了协商,争议的焦点在欠款的具体金额,陈伯宇均主张讨要欠款及利息共计30万余元(剩余工程款121230元及利息184224元)。
2015年2月3日,陈伯宇漫长的讨工程款案,终于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主持调解,镇政府愿意出3万元,陈伯宇没同意。资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伯宇败诉。
2015年10月,郴州中院二审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陈伯宇的上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陈伯宇已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