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政府拒不履行督察意见书的将被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审批,必要时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约谈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可以向有关人员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其发送督察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要求;地方政府拒不落实督察意见书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其发送限期整改决定书,在地方政府落实限期整改决定书之前,暂停其行政区域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审批,暂停建设用地供应、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必要时,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约谈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可以向有关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征求意见稿也对督察机构提出了严格的法纪约束。其中规定,督察机构不直接查处案件,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督察人员与被督察的地方政府或者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察信息;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不依法调查处理违法案件线索、在履行职责中接受宴请或者收取财物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