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小伙离家出走 两天持刀抢劫4次获279元

2016-06-14 07:58发布

(原标题:男子两天持刀抢劫四次 抢279元)

因和家人闹别扭而离家出走,在网吧花光钱后,19岁的张某弄了一把刀,从6月10日凌晨开始,在郑州市陇海路京广路口至火车站西广场附近区域,连续进行持刀抢劫。近日,警方将他抓获。

【案件】

19岁男子持刀抢劫

四次抢了279元钱

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局长成健介绍,6月12日凌晨3时30分左右,民警和巡防队员巡逻至京广路陇海路口西北角时,发现一个小伙躺在路边,腹部还有血迹。小伙说刚刚被人用刀捅伤,对方还抢走了他的一部手机和几十元钱。

警方在留人对小伙进行救治的同时,其余人员赶紧展开追击,很快便发现了可疑男子并将其控制,找到了他丢在花坛里的一把带血迹的尖刀。该男子抢得了一部手机和29元现金,被他捅伤的那名小伙,经手术后脱离了生命危险。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张某1997年5月生,老家淮阳县,与父母住在秦岭路沁河路口附近。张某5月份因与家人闹别扭离家出走,在网吧花光了钱,便想到了抢劫。

根据审讯发现,张某于6月10日凌晨,在郑州火车站西广场某公交站牌处实施抢劫,抢得100元钱;于6月11日0时至0时50分许,分别在幸福路京广路口以及此路口西200米处实施两次抢劫,共抢得150元钱。

【分析】

抢劫200多元现金 也可能难逃重刑

张某虽然只抢了一部手机和279元钱,但最终恐怕难以逃脱重刑。

根据刑法规定,有入户抢劫、多次抢劫等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的祖律师分析,有几个关键情形可能让张某最终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

比如张某的抢劫属于持刀抢劫,抢劫的次数超过了三次,更重要的是第四次抢劫中有持刀伤人行为。

按照刑法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要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持刀伤人肯定属于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现在受害人生命体征稳定,要看司法部门对伤情的认定,是轻伤还是重伤,这会影响到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