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是否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形式吗? 财富值78

2016-04-06 05:04发布

1条回答
请问:2015年6月企业因税务稽查等原因补缴2013年度的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否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形式,在上述税费的所属年度(2013年度)追溯调整?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确认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一周热门 更多>